Tuesday, May 29, 2007

何不废除刑事法典第377和377A章节?

何不废除刑事法典第377和377A章节?

  李光耀资政在圣占姆士发电厂对行动党青年团发表对于同性恋课题的谈话,在英文报章的言论版闹得沸沸扬扬,但华文报则几乎无人提出看法。我认为在华文报上讨论这个课题,或许有其正面意义。

  在去年年底的刑事法典改革提议中,内政部提议将法典中的第377章节废除,而保留第377A章节。这意味着一旦政府采纳了这个提议,异性恋伴侣和女同性恋者进行口交或肛交将是合法的,然而男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仍被视为犯罪。

  内政部曾经发表文告,表明不会积极提控在私人场所发生性行为的同性恋者。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干脆废除它?我认为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位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而设的,不能为了维护模糊的道德标准而公然歧视新加坡社会的一部分人民。要知道,道德标准因人而异。我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标准,也尊重所有父母想要对孩子灌输的道德观念。不过,所有人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在所有新加坡人的身上。任何人都可以相信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就是不能强迫其他人接受这种想法。

  新加坡律师公会都已在文告中指出,保留刑事法典的377A,是对新加坡神圣法律的“公然藐视”。

  我绝对尊重各宗教团体对同性恋的看法。不过据我所知,即使是信仰同一个宗教,不同的人对同性恋课题的看法,都可能存在极大的分歧。因此,没有一个宗教团体或宗教领袖能够代表所有信徒对同性恋课题的看法。再加上新加坡是一个世俗社会,所有与宗教相关的价值观,都不应该左右新加坡公共法律的制定。

  李光耀资政在圣占姆士发电厂中所发表的谈话,令我相当欣赏他的开明。我不同意同性恋是“基因问题”所致,也不认为所有同性恋者都是非常具有艺术细胞和创造力的一群,不过至少李资政认清了一个事实,就是同性恋者不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我认为,对一群不能改变自己性取向的人加以歧视和迫害,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废除377A不会鼓励异性恋者成为同性恋,因为性取向大致上是固定的。如果环境能对性取向产生显著的影响,在电影和电视剧中处处都是男女亲吻镜头的新加坡,就不会有同性恋者了。研究数据也说明,纵观古今中外,同性恋者在人口中大约保持在3%至5%的百分比,也就是说同性恋者的比例大致上是固定的。

  同性恋者也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是新加坡社会中的一分子,在教育、艺术、工商、金融、媒体、餐饮服务等多个领域为国家作出贡献。为什么要以刑事法典去公然歧视新加坡社会中的一分子?人品的好坏,与性取向完全无关。

  我呼吁政府拿出应有的道德勇气,将这个历史错误尽快改正过来,将刑事法典中的第377和第377A章节一并废除。新加坡要成为海纳百川的世界级城市,就一定要真正公平对待我们的国民,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心系祖国。

(原载于联合早报,言论版,2007年5月29日)

Labels: , ,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